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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流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07 阅读: 22次

一、离婚开庭流程

此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撰写并制定一份详尽而具有说服力的起诉书;

2. 收集并整理所有可能会对诉讼产生影响的相关证据;

3. 将编制好的起诉书及相关资料送达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

4. 由法院依法决定是否正式接收该起诉讼申请;

5. 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正式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随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将起诉书副本分送至对方;

6. 法院按照既定程序,精心为该案安排公开审理日期,并向诉讼双方发出开庭传票;

7. 开庭当日:

双方都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聘请资深律师或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但通常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亲自出庭,若面临特殊情况实在无法出席庭审,也需通过文字形式向法院明示态度);

8. 法院会依据原告提出的诉求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婚姻能否解除的问题、财产如何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做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哪些流程

登记离婚有如下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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