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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2-16 阅读: 39次

一、民政局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民政局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是: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收养登记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1、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2、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收养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三、收养各方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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