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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的探视要求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6-18 阅读: 71次

一、离婚孩子的探视要求

探视权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的方式或者法院的判决行使,可以由孩子决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不要孩子会怎样

离婚父母双方不要孩子,如若法院强行将孩子判给一方,会导致抚养方认为孩子是个负担,这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会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双方的感情,一般还会涉及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问题。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和探视问题十分重要,法院应当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离婚后孩子要怎么办

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对子女无不良影响可随男方生活。两岁以上但未成年孩子,双方都主张抚养权的,根据以下情况优先考虑。已经绝育或者失去生育能力;随孩子生活时间长的;无其他小孩,但另一方有小孩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其成长明显有利的。

如果双方都主张子女抚养权,而小孩一直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会优先考虑判给随其生活一方。如果孩子已经满八周岁(各地方可能有差别),双方都想要孩子抚养权的还要征求孩子本人意见。

一般抚养权与抚养费是相伴相生的,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抚养权指的就是这个人,对这个孩子有职责和义务,抚养费用就是其中要给另一方以及孩子相应的生活费用。这个时候就可以申请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以及认定。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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