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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权利应该怎么行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6-12 阅读: 100次

一、遗嘱权利应该怎么行使

遗嘱权利的行使包括设立遗嘱,撤销、修改遗嘱,同时权利的行使也应受到必要的法律限制。

1、设立遗嘱。遗嘱是遗嘱人以死后发生效力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方式设立。

2、撤销、修改遗嘱。撤销遗嘱指遗嘱的废除和取消。

撤销、修改遗嘱权利的行使必须由遗嘱人本人行使,任何公民、国家、集体组织等都不得代理行使此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该怎么订立遗嘱

自然人订立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遗嘱合法有效还应当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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