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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抚养费申请人的理由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26 阅读: 527次

一、提高抚养费申请人的理由有哪些?

父母离婚后,子女被判给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抚养费纠纷案件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要求。

三、三种情形下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由于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和被告离婚时已约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须符合法律上的条件。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三种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种情形,子女就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夫妻离婚后,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综上所述,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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