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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7-15 阅读: 418次

一、不动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动产证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但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内,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是可以存在即便登记于一方单独所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前提是,并未登记于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一方,能够持有相关客观有效证据,证明之所以未登记为共同共有,但是属于上述两款情形之一的。如果举证不利,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二、婚后财产分割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规定了在共同共有关系解除或者有重大理由的时候可以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物,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有重大理由也可以请求分割婚后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这里的“重大理由”作了特别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作为“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婚后共有财产的有以下两点: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注意,这里对“重大理由”作出的是穷尽式的列举,就是说除了这两种情况下,在未离婚的时候提出分割婚后共有财产都不会得到支持。还要注意主张“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婚后共有财产”的,要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的到支持,这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共同债务而分割财产,会使债权人债务得不到清偿。

综上,可以看出婚后财产分割,须先解除婚姻关系是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是例外,必须是《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两种情况。因为,我们应当相信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可以共同合作管理、支配好婚后共有财产。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一方有转移、变卖、挥霍共有财产等严重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如一方需要支付被抚养人的医疗费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此时夫妻一方就有了分割婚后共有财产的迫切需要,但是可能还没有想要离婚,或者离不了婚,如果还固守婚姻存续期间不可以分割婚后共有财产的原则的话,显然是不甚公平的。因此,法律快车小编认为如果存在上述“重大理由”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婚后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的原则和例外的设定才相辅相成的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维护了公平。

我国的不动产是根据不动产证来确定归属的,故此不动产证也有可能是共同财产。任何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任何一方都不得在没有获得对方的许可的前提之下就处分,否则即使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之后会产生司法效力,没有同意的一方也有可能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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