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婚姻

离婚房产分割九大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377次

问题一: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

问题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

问题三:婚前一方购买并按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

为登记方个人财产,按揭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问题四: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

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问题五: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问题六: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问题七:婚前以双方共有的前提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应考虑当事人出资比例、婚后生活时间等因素。

问题八: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一方、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

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

问题九: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但为取得该房产而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

由于取得房产一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离婚房产分割九大问题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hunyin/275466.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