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婚姻

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29次

过去农村居民很少离婚,认定了一个人就是一辈子的事情。但现在农村的资讯也非常的发达,农户们觉得另一半不好或是感情出现了问题之后,也会进行离婚让自己追求自由。那么,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是什么?若悠网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分割原则。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分割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

再结婚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婚姻缔结地所在村里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将其作为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

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居住时应及时做出约定。由于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因此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不能做出书面约定的,也应邀请村委会领导或相关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对房屋分配的口头约定进行见证。

发生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办法是确认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的补偿。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

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

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

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有争议,想要争取权益的人可以找若悠网律师进行询问。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农村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是什么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hunyin/274271.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