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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中房屋的财产权属应该怎么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10次

对夫妻而言,财产问题往往都纠缠不清。“你的就是我的”,这在夫妻生活中是没有问题,可一旦离婚,却往往为此撕破面皮。房子是普通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那婚姻生活中房屋的财产权属到底应该怎么算呢?

婚前购房

1、一方以婚前财产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比如说存款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仍会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按照对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包括: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以婚前财产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共同财产

虽然这笔房款是个人财产,但是一方将另一方的名字登记在了房产证上,应当视为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将房产证落夫妻双方的名字的行为,可视为一方将该房产的产权赠与给了另一方,另一方成为了共同产权人。

3、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情况,即使只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明确了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4、一方承担,夫妻共同还贷:共同财产

同上一种情况一样,婚后由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与前一种情况不同的是,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会先将首付款项从房屋价格中扣去后再进行分割。

5、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常有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这类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以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购买。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种情况以前争议较大,但现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

1、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换言之,虽然是结婚后,但夫妻一方的父母支付款购买的房屋,落户在其子女个人名下即夫妻一方个人名下的,该房屋为那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共同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所以只要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哪怕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比例按照双方出资份额而定。

3、父母承担首付,子女共同还贷: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首付贷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于首付相对于全款来说,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出资还是由夫妻共同来完成。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出的这部分首付,可以视作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离婚分割时予以补偿,该房产还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子女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个人财产

由于房改房价格便宜,有些人就会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言之,这种情况下,房子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在买房时的出资,则可被作为债务,由获得房子的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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