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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财产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15次

结婚后双方出资成立了公司,拥有该公司的股份,但并不是以双方的名义,而是以一方名义持有。虽然夫妻现在的感情没有发生变化,但未来难免会有变化,那么,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财产吗?下面若悠网小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不是共同财产?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是不是共同财产?在夫妻期间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财产,要是两个人离婚的话就应该要共同分配。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份在离婚的时候是否要分配或是该怎么样去分配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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