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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05次

在离婚纠纷中,关于财产的纠纷很多,遇到财产纠纷可以依法主张权利,那么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该如何写,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东丽律师整理了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婚约财产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经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及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就案件事实,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尽管存在产权登记人为原被告按份共有的事实,原告将房屋登记在二人的名下,是因为考虑到两人的恋爱关系且将来成为夫妻关系,被告若取得房屋的产权,是以其二人结婚作为条件的,但至今二人未能结婚(注:被告已婚)。况且房屋的购房款、交易税费(包括营业税、个税、契税等)、以及月供、等全部费用均是由原告支付。因此,我们认为,涉案房屋应当归原告所独有。在巨额财产赠与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没有出资的一方要取得房屋产权需符合附带条件,即以双方结婚为前提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达到所附条件时,不能生效。

其次,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原告支付这笔钱购买房屋的目的应是为了与被告结婚后共同居住,因为,如果不是出于结婚目的,购房者在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没有付出过一分钱的非血缘关系人士的名字,于情于理都不合。现在,双方已经分手,所附条件已无法实现。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已经失去了结婚的可能性,被告享有原告单独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的附带条件已经无法实现,即使房屋产权已进行了登记,二人为共有人,被告也已失去继续拥有房产共有权的前提条件。被告以房产证登记属两人共有为依据,主张对房屋的共有权,对其而言,其享有的这种利益,是不当得利。因此,涉案房屋产权应归原告所独有。

以上事实有录音证据、还款单据、购房合同、购房定金以及首付款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此致

青岛市**区人民法院

综合上面的介绍,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有相应的格式,可以按格式填写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婚约财产纠纷的代理词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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