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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怎么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304次

如果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予以确定,如果不能协商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探视子女。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怎么事啊?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怎么回事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离婚家庭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与子女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专指未成年子女父亲或母亲。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尊亲属的探望权。现实生活中离婚家庭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看望作为被抚人的未成年子女,应属于未成年子女与亲属的交往权,这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探望权的范畴。

探望权的权利对象是与权利人的子女,虽然法律对子女的范围没有限制性规定,但笔者认为应专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已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他们完全具有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不依赖于父母的看护和照顾。他们心理素质已基本成熟,学习和认知基本靠社会教育。成年子女可以自由的去看望不与其一起生活父母,以法律形式规定对成年子女的探望没有实际意义。

探望权的权利内容:在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权利人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接回短暂共同生活,以抚慰亲情同时了解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以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看望子女,积极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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