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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补偿的法律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377次

在处理离婚诉讼的时候,女方觉得自己为婚姻,为家庭付出了许多,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于是就认为男方应该要给自己补偿。那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补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若悠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补偿的法律规定

夫或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二)请求方无过错;

(三)相对方因该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构成要件:

(1)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此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过错行为作任意的扩大化解释。

(2)请求方须为无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

(3)因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当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2001年我国《婚姻法》第一次修改,其中"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这一章第46条规定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诉讼中男方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女方要将该情况给专业的离婚律师说清楚,让律师来给自己争取相应的补偿。对于离婚诉讼中要求补偿的法律规定,女方自己不清楚的,这时候可以找若悠网律师给自己制定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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