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款项给他人时应要求对方及配偶签字
导读:
夫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是离婚的一个敏感问题,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或经营所承担,夫妻应该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种共同清偿责任不因当事人离婚、协议、判决而改变。夫妻双方的协议或是法院对债务承担的判决,都只是对连带责任人之间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未经过债权人同意,不得对抗债权人,这是民法的基本理念。所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后,建议当事人可以及时找债权人沟通,争取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改变债务的承担,方能取得有效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此外,越来越多的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即通常俗称的夫妻财产AA制,有些夫妻认为既已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对方的债务自然与自己无关。实际上,夫妻之间实行AA制,只能约束他们自己,不能对抗第三人,在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时,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借钱时,应明确告知债权人,夫妻实行的是AA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由借钱一方归还债务,另一方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了。
当然,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的关系,夫妻一方在清偿债务后,仍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等承担应负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的借款,有时出于面子考虑,一般不会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而一旦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又不能不提,所以只能补打借据。在我们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的是真实存在的债务,有的是虚假债务。有的夫妻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故意和其他人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故意在离婚时或离婚后,由他人起诉自己和离异的配偶,损害配偶的利益。此类案件,从时间上看,这些欠条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借款所出具,但从债务的相对方来看,涉及的债权人往往是借款一方的亲戚朋友,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官无论是认定还是否定这些所谓的欠条均感到证据不充足。但从证据认定角度出发,这些债务仅有事后所补的欠条作为孤证,在债务人的配偶又否定借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法官是难以认定债务成立的。如果债务人能举出证据进一步说明所借债务用于家庭某项支出,法官对其合理性判断成立的情况下,将以债务人的配偶无法提出反驳证据为由,从而认定这些债务的存在。但债务去向的证明,当事人往往也只能是口头说明,毕竟,夫妻生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要求债权人在交易时了解清楚债务人借款的用途是不现实的,让债权人来承担债务去向是否与家庭生活有关的举证责任也是不完全合理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债务是否真实的认定是比较慎重的,结果导致很多真实的债务被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正是由于法官对这些欠条的认定慎而又慎,有些当事人便“心生一计”,先凭借据由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在债务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较为轻松,因为债权人主张债务成立,债务人不否认,双方并无争议,债权当然应予认定。一旦债务案件的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当事人便再以生效的裁判文书到离婚案件中主张配偶承担一定数额的返还之责。如此,离婚案件审理中再否定先前判决,无疑给法官出了更大的难题,因为在先的债务判决的既决力是难以推翻的。这也是目前为什么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成为民事审判中难点问题的缘由。
因此,我们在此提醒大家,在出借款项给朋友或他人的时候,为避免将来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如果对方有配偶,尽量要求对方及配偶同时在借条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