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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抵销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40次

债的抵销指的是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其包括哪些类型?会由怎样的效力?接下来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或被动债权。

一、抵消的种类--抵销可分为法定(单方)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1、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1)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2)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3)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2、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一般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用于抵销。对此,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主要是金钱债务。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允许以高品质的给付抵销低品质的给付。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若债权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销。在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无须届清偿期。

4、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1)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债的目的,故不允许抵销。(2)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三、抵销的效力

1、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消灭。

2、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债的抵销的法律效力的基本内容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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