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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倒交警发朋友圈炫耀,开车撞人怎么处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342次

日前,一男子骑无牌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杨浦交警拦下后驾车撞倒交警,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帖称“看交警不爽就把他撞了”。目前,该男子因涉嫌妨碍公务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具体会这么处罚呢?

法律事件:

5月4日17时45分许,交警在翔殷路营口路路段发现一名男子骑无牌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民警立即上前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该男子非但没有停车,还顺势右拐想要逃离现场。交警立即驾驶警用摩托车追赶该男子,在翔殷路包头路附近交警再次要求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令人没想到的是,该男子突然将电瓶车车头往旁边一歪,撞上警用摩托,造成交警倒地。现场交警当即呼叫增援,最终抓获了这名男子。

随后,民警发现,这名男子竟把将撞倒交警的照片发在了微信朋友圈。

这名违法男子姓陆,为某房产中介业务员,事发时驾驶一辆大功率无牌电瓶车,赶着要带客户去看房子。

昨天,记者在杨浦区看守所见到了陆某。对于驾车逃逸并撞倒交警,他解释称因担心被扣车,情急之下做出不理智的举动。“在派出所民警赶到前,我随手把照片发在朋友圈里了,没想到很多朋友评论,我在回复评论时说了一句‘看交警不爽就把他撞了’,只是想发泄一下情绪。”

法律解读:开车撞人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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