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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1 阅读: 20次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税法所规定,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不必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或者尽管他们应当设立账簿却因种种原因未能设立。

同时,以下六种情形也会被认定为上述违规行为:

1.纳税人仅能精确计算出其总收入金额,或者尽管他们能精确地查证收入总额,但是对于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的核算却存在困难;

2.纳税人仅能精确计算出其各种成本费用支出,甚至可以详细核实每项开支,但他们无法精确计算总收入;

3.纳税人既无法精确计算总收入和各种成本费用支出,又不能向主管税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税务资料,从而使得这些信息难以查证;

4.纳税人的账目设置和核算过程都符合规定,但他们没有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相关的账簿、凭证以及与纳税相关的重要资料;

5.当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时,若他们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构多次责令其尽快完成申报后,如仍逾期未能申报者也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6.如果纳税人即使满足了前半部分条件(即具有适当的财务记录),但却没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留和维护所有相关的记账凭证和纳税资料,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将被认定为违规操作。《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情况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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