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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欺诈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1-13 阅读: 49次

一、破产欺诈是什么?

狭义的破产欺诈是指虚假破产的行为,指债务人在不符合破产的条件下,采用欺诈的手段实现破产,以此来逃避应履行的债务的行为。广义的破产欺诈不仅包括虚假破产行为,也包括在破产临界期间,债务人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采用欺诈手段妨害破产财产的公平受偿,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申报破产债权是什么

第一,破产债权申报,一般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以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

第二,可申报的债权,在破产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前,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因业务往来而形成的,破产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类债权。常见的有借款、货款、工程款、设备维修维护款、各类保证金等。

第三,作为公司企业债权人,主要的申报材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主体的证明材料;

二是债权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证明材料,主要是债权形成过程及事实依据,包括: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或有无优先受偿权以及相关证据。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三、破产财产怎么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具体如下:

1、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破产欺诈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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