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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公司欠债可向股东要求偿还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11 阅读: 546次

一、认缴制公司欠债可向股东要求偿还吗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理论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查看股东、公司的财务记账。股东应按自己的认缴出资额以及规定的出资时间进行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做好财务进账及资料保存工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以查看股东的账目,对该笔资金的用途记载是否记载为“出资”,也可以查看公司的账目,对该笔资金的记载是否记载为“X股东出资”。异议人可以要求其出示或申请法院调取,以核实其出资真实性。

2.查看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通常公司各股东间在出资问题上都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的不实出资必将损害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将直接影响到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当股东按实出资后且其他股东无异议情况下,可由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向出资股东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其出资的真实性。

3.查看公司年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条2款的规定,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因此,异议人可以查看公司的年度报告,核实股东是否已尽出资义务。

公司的债权人应积极的对债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出资注册资金、公司财务等证据进行收集,确保自身的相关债务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应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律规定,确定这类公司的出资比例,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合法的索要自身的债权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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