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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7-19 阅读: 560次

一、分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分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一方解除合同违约的话,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根据协商的内容决定。属于单方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一方交纳了定金,则交纳定金方违约,对方不退还定金,接受定金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撤销分公司订立的合同怎么办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只有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代表总公司签订合同,所以分公司的注销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合同是和总公司签订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分公司除了没有独立承担债务的能力,与总公司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对于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主体,主张其并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并且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此时可以按照之前签署的合同,要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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