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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改公司制注册资本有什么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7-13 阅读: 548次

一、全民所有制改公司制注册资本有什么规定?

1、2017年7月,《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做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该规定仅明确要求了改制企业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资产评估值作为确定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的依据,但对于在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如何具体确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的数额并无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亦无强制性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也没有注册资本的强制性要求,对于实缴出资也仅要求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特殊规定。

2、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实际上赋予了改制企业较大的自主决定权,改制企业可结合企业经营实际情况,酌定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实务中,改制企业通常参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相关规定,在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资产评估值范围内,确定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与净资产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全民所有制改公司制注册资本其他的相关法律

1、2001年和2002年,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发布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

2、国资监管部门于2003年、2005年及2006年陆续出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全民所有制改公司制注册资本的规定属于比较宽松,对于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同时改为公司制注册资本的认缴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章程缴纳,因此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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