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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如何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337次

公司或者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只有合法守信经营,才上获得发展的途径。公司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可能面临吊销的风险。那么公司吊销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如何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释。

一、公司吊销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之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同,其清算主体(即全体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不同。

1、注册资金不实的吊销

因注册资金不实被吊销营业执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撤销登记,则表明公司自始不存在,公司之债权人自然可要求股东承担注册资本不实的责任,股东在其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欺诈成立的吊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该种情况股东的责任与注册资本不实一样,在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内承担清偿责任。

3、成立后未开业或停业的吊销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根据《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公司成立后未开业,则表明其未从事商业活动,自然无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对于后一种情形,营业执照吊销后,如果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自行停止前公司所欠债务,如债权人诉至法院,则应判令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4、未申请注销的吊销

因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对此种情况,由于公司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处理,因此不存在股东规避法律和逃避合同义务的问题。如果公司解散后股东未对其清算而私分公司财产,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清偿。

5、未年检的吊销

不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实践中,公司不参加年检,多为故意为之,有的是因为从事违法行为或公司欠缺有效继续存在的法定条件,有的是因负债较多,故意不参加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进而逃避债务。在此情形下,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对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不年检的,应注意其有无私分公司财产等情况,如果存在则债权人可就因此产生的损失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6、违法使用营业执照的吊销

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根据《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中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则表明营业执照为假,其法人资格根本不存在,债权人可直接向“股东”求偿。其中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公司而言,其行为并未侵犯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应要求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此来清偿债务。

二、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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