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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国五条”细则:“限价”“限购”标准细化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8-07-04 阅读: 441次

国务院办公厅1日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将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同时,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一季度公布控制目标

通知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在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约谈和问责。

严惩骗购房资格行为

通知称,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

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行政区域的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要严查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商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加快扩大试点房产税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当地银行可根据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记者了解到,2011年,国务院曾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按照通知精神,这一比例或会提高。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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