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俊凯律师认为婚内定“强奸”至少有以下几点不妥之处。一、婚内不应有“奸”的问题存在。众所周知,夫妻之间具有性的权利和性的义务,根本不存在什么“奸”的问题。按照有关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奸”,是指奸淫,包括通奸和强奸,也即指非婚姻关系内的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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