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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诈骗构成要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4 阅读: 36次

一、装修合同诈骗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名所涉及的处罚对象为一种复合客体,即本罪不仅仅是在侵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涉嫌对整个市场秩序构成严重侵害。合同,又称为契约,是指各方当事人之间为了达成特定目的而构建的,对彼此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的协议。合同作为商品易货关系在法律层面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法律制度实质体现并映照出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需求以及一般的规范原则,为商品易货提供了基础性的行为范式。因此,在我国现行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之下,合同法律制度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至关重要的保障。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呈现出虚构事实、隐匿真相的行为特点,以此方式来欺骗合同相对方获取财务收益,而且其金额已然达到了较大规模。针对这种以签订合同为手段进行诈骗的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秘真相的关键,在于深入考察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换言之,当行为人明知道自身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缺乏相应担保措施时,蓄意制造假象以欺骗与之签订合同的一方,让他们误以为“自愿”地和行骗者签订合同,以此达到诈骗财物的最终目的。这就是运用合同进行欺诈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核心特性。

3、主体要件:

本罪的处罚对象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只要符合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并且有刑事责任能力,就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单位同样能够成为本罪的承担对象。本罪的实施过程主要是在合同的缔结和履行期间,而处罚对象往往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中一方。

4、主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为之,并且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犯罪动机。倘若行为人并无上述诈骗故意,而是因为各种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未能如期履行或债务无法按时偿还的,那么此类情况将不能被判定为本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应包括个人意图对非法所得的占据,同时还要考虑行为人为单位或他人谋求非法所得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装修合同诈骗应当如何立案

装修合同诈骗可以到所在地的经侦大队报案。

立案的条件为: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骗行为;

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

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装修合同诈骗构成要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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