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后以前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一、企业收购后以前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收购公司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是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收购公司后相当于两个公司的合并。
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对债权债务的承担没有影响,无论股权是否转让公司的债权债务都是由公司来承担,在股东足额出资的情况下与股东是没有关系的。
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其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原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债权人失踪的,债务人该怎么处理
债权人失踪,债务人可以进行提存以履行债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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