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之诉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什么样的
一、债权转让之诉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什么样的
债权转让之诉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进行转让的债权不得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人会议的相关知识有什么样的
债权人会议的相关知识: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三、相关的债权人转让的类型有什么样的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
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
三、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
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权转让之诉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什么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