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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受诉讼时效影响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5 阅读: 17次

一、确认劳动关系受诉讼时效影响么

在确认劳动关系中,确实存在诉讼时效的相关限制,且固定为三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想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必须遵守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当然,诸多例外情况,比如法律对此另作特殊约定的,则将另行适用相应的准则。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应当自权益所有者认识到或理应认识到自己的权益遭遇侵害及对应责任人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权益损害之日距今已经超过了二十年之久,那么我们就不能再寻求人民法院的援助;

但如果出现极其特殊的情况,权益所有者可以依据个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限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时效的限制

劳动关系确认适用仲裁时效限制,时效制度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时效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将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确认劳动关系受诉讼时效影响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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