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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公司不给员工转正是否合法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5 阅读: 93次

一、试用期公司不给员工转正是否合法

当雇佣关系中,员工的试用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却无缘由地无法提供正式雇员身份,这无疑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可被视为对试用期使用的滥用。

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被证实未能达到公司的聘用标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然而,若劳动合同仅仅规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所谓的试用期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期限应被视为整个劳动合同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试用期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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