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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在录用通知书里没写,是按照正式工资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9 阅读: 31次

一、试用期工资在录用通知书里没写,是按照正式工资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试用期内员工所享有的薪酬待遇与初步确定的永久性聘用薪资水平通常会有所不同,实际情况需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明确规定。

依据该部法律的第二十条具体细则,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所获得的薪水应不低于本企业内部同一岗位的最低档次工资或按照劳动合同事先明确规定的工资,并且不得低于所在地区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据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除了在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的情况下之外,雇主在试用期阶段内禁止解除任何聘用合同。

而针对雇主在试用阶段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充分的理由以告知这一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试用期工资应当按照哪些标准支付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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