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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55岁退休规定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9 阅读: 30次

一、劳务派遣55岁退休规定是什么

以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员工因年龄或身体状况而应满足的退休条件:

首先,男性年满六十周岁且女性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在十年及以上者,均可申请退休;

其次,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可能对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工作者,无论男女,只要年满五十五周岁、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达十年以上,就可以申请退休,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作条件与普通工人相类似的基层管理人员;

再次,若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达到十年以上,且经医院出具证明后,通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可提交退休申请;

最后,如因为工作伤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样需要经过医院的明确认证,同时获得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肯定,方可申请享受退休待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哪些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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