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女性工伤如何赔偿
一、55岁女性工伤如何赔偿
1、女性55周岁的,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因为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但是可以按照一般民事赔偿向公司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有哪些
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当条件不具备或丧失了享受待遇的前提时,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情形如下: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受损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有权按规定享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职工一旦恢复劳动能力或生活能够自理的,则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如果具备前述停止享受抚恤金情况的,也不得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则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难以确定,也就不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给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帮助工伤职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如果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将影响其劳动能力的恢复,所以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规定是什么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工伤认定机构是哪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工伤认定机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此处的“统筹”层次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确定,即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然而,为了便于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55岁女性工伤如何赔偿,回答是不能赔偿。在某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伤害与其工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但法律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将这些情形也纳入了工伤范围,视同工伤。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