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
一、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
法定监护人证明书的具体款式如下图所示:
1.若涉及被监护人年龄尚未达到成年阶段(即未满十八周岁)者:
兹特此证明,__女士/先生,户籍所在地为__,其出生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__女士/先生的父亲为__(尚在人世/已离世)。
__女士/先生的母亲为__(尚在人世/已离世)。
据此,__女士/先生的法定监护人将由__接替(如被监护人家长尚在人世,可从其中择出任意一位作为监护人)。
2.若被监护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范畴:
兹特此证明,__女士/先生,户籍所在地为__,其出生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__女士/先生的父亲为__(尚在人世/已离世)。
__女士/先生的母亲为__(尚在人世/已离世)。
据此,__女士/先生的法定监护人将由__接替。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指定监护人离异死亡后另一方可以取得监护权吗
夫妻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之间的相互义务,监护权是一种义务,并非离婚就可以不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取得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