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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十八岁后能起诉要抚养费不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0 阅读: 17次

一、孩子十八岁后能起诉要抚养费不

关于孩子年满十八岁是否应继续承担抚养责任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便不再需要父母进行抚养和照料。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仍不享有诉讼权,他们无法以控告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子女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针对那些实际情况处于无法独立生活状态的成年人,即使他们已经年满十八岁,其父母仍然必须负责抚养,为他们支付必要的子女抚养费是其责无旁贷的义务。

此处所指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通常包括那些还在上高中甚至更低年级学习,或是因为失去了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导致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人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孩子十八岁后是否能起诉要抚养费

孩子已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对其没有抚养义务,不具有诉权,子女成年后不能追讨抚养费。

如果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父母对其仍有抚养义务,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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