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是原告出还是被告出
一、离婚诉讼费是原告出还是被告出
关于离婚诉讼费用是否由原告负担,通常情况下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应在起诉之时即向法院全额支付,抑或是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由判决结果明确是否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分担。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判决主张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该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反过来,如果判决认定错误者承担责任,那么其将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然而,胜诉一方若主动选择承担诉讼费用,则自然排除无效。
此外,对于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可能会做出裁定,确定每位当事人分别需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后提及的一点是,如为共同诉讼,当一方或多方败诉时,法院会根据各人对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来明确每个人需分摊的诉讼费用份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二、离婚诉讼费用谁出
1、离婚起诉费用一般是原告在立案时向人民法院缴纳。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会在判决中明确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一般由判定输的一方承担损失后果,承担诉讼费用。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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