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条件都有什么
一、收养孩子的条件都有什么
收养孩子的条件是: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都有什么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
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收养登记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1、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2、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收养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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