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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并用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1 阅读: 108次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并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既可独立运用,亦可强制性地将其与其他方式相结合。

譬如在合同出现违约行为之后,若该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则应坚决执行,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向违约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承担是否包括精神赔偿

违约责任承担不包括精神赔偿,二者是分开的,违约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单独要求损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并用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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