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1.产生背景差异显著:
违约责任源于合同关系的确立,仅需对照合同所规定之义务与其他法定要求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即可;相较之下,作为对他人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定责任,侵权责任的诞生并不依赖于当事人间事先的合同关系。
2.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违约责任之际,除非能有确凿证据证明违约方欠缺尽职尽责的态度或者主观上存在过失,否则均需承担违约责任,此乃著名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在侵权责任适用场合,除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常见情形之外,出现特殊情形时亦可酌情适用公平责任之归责原则。
3.举证责任分配各异:
在违约责任方面,受害方通常负有证明对应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与之相比,在主张侵权责任时,受害方需要首先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其次证明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针对侵权人是否存有过错提供相关证据。
4.责任构成条件与免责条款迥然不同:
对于违约责任而言,其必要组成元素通常涵盖合同的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及其严格程度,以及上述因素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至于侵权责任,责任构成条件主要涉及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根据特定的归责原则决定),而对于免责条款,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
5.责任覆盖范畴截然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限定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内,包括实际经济损失及可能取得的收益等方面;相反,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则可能更广泛,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诸多方面,但在任何情况下,受害方所获补偿必须在其实际遭受损失范围内。
6.责任承担手段与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违约责任主要经由支付违约金、补偿直接损失等途径实现,而侵权责任除了补偿直接损失之外,还可能采取解除危险状态、致歉赔偿等多种形式进行责任救济。
7.诉讼时效存在显著差别:
相较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言,二者的诉讼时效亦存在显著的差异。
8.对第三方的责任界定悬殊:
在此违约责任制度下,若缺乏明确的协议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会牵涉对第三方的责任承担;相较之下,若由侵权行为的发生直接导致了第三方利益受损,侵权责任人可能面临因此引发的对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义务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方可以在这两种请求权中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这意味着受损害方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如果受损害方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并得到实现,那么另一种请求权即告消灭。但是,如果受损害方行使一种请求权未果,而另一种请求权并未因时效而消灭,则受损害方仍可行使另种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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