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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有何法律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4 阅读: 52次

一、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有何法律规定

关于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主要依据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资金额度为准。

依据我国现行律法典的规定,所谓合伙企业,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之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统称。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合伙企业并未设定最低注册资本这一限制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注销是不是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注销是企业解散。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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