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一、分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尽管分公司并不具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归于总公司,但仍可进行适宜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公司乃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虽无独立财产和法人资格,其涉及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然而,分公司可依法具原告地位进行诉讼。
依据中国政策,为便于分公司诉讼,在特定条件下亦赋予其相应的诉权。
因此,分公司确有可能以原告身份加入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分公司是否可以签订合同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但一般要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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